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04787825N。
法定代表人:王宇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06211Q。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