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农业南路向南50米楷林中心9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卢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卢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42970.81元及利息(以42970.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因卢翠霞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卢翠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院进行财产申报。 二、2021年7月8日、8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卢翠霞名下财产: 1.反馈被执行人卢翠霞名下银行账户,发现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将卢翠霞名下财付通已冻结(2022年7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余额太少暂无法处置; 2.反馈被执行人卢翠霞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 3.反馈被执行人卢翠霞名下无车辆; 4.反馈被执行人卢翠霞名下无股票;
本院查明
5.反馈被执行人卢翠霞名下有保险信息,经查该保险无现金价值; 6.被执行人卢翠霞在外无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三、2021年7月20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卢翠霞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有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已轮候查封该房产(2024年8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7月23日到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卢翠霞名下无工商信息。 五、2021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卢翠霞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处置。 六、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卢翠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由于被执行人卢翠霞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财产申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卢翠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已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人未申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3451.81元,尚余43451.8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财付通已冻结,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卢翠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红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