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章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其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段鲁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第三人:张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章记与被告李其生、段鲁晓、第三人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潘章记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章记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原告潘章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