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张丽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号幸福家园3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5021962××××××××。
委托代理人:刘金鳌,系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台市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骈秋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邢台市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萍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