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庆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马庆智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庆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庆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庆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庆智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