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银帝,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李超,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银帝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银帝及被告李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银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被告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在2019年12月3日与4日通过手机银行从中行两次向被告转款200000元,从邮储银行转款50000元。被告在2019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250000元借条一份。2020年1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在2020年1月18日通过邮储银行向被告转款50000元、微信转账40000元、支付宝转账10000元。借贷关系发生后,被告在2020年2月返还了50000元,余款300000元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超辩称:欠钱是事实,本金已还9万,尚欠本金26万元。现在没有钱一次还清,需要分期偿还或者将工程债权转让给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超系原告孙银帝妹妹的男朋友。2019年12月,被告李超向原告孙银帝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1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出具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和具体还款日期。以上35万元借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0万元、微信转账4万元、支付宝转账1万元方式支付。2020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尚欠30万元未偿还。

庭审中,被告李超在答辩时提出已偿还本金9万元,原告孙银帝称其中4万元系其妹妹给她的,与本案借款无关。被告李超认为原告不承认就算,认可尚欠原告3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原件、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超尚欠原告孙银帝借款本金30万元,应该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银帝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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