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静,曾用名罗国志,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20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海容,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静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向丹、检察官助理管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静及其辩护人于海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7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静在贵阳市南明区,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将对方放在餐桌上的一部紫霞色VIVOY93手机盗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队员抓获。被告人罗静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9元,已被当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罗静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静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犯罪现场指认照片、指认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罗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罗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静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伊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劭 书 记 员 高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