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深沟路403号。 法定代表人:吴畏,系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杨、孙英杰,系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绍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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