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梅某,男。
被执行人:马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梅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某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8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