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林贤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康,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骞,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祖,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飞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飞宏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庭外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征询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刘飞宏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飞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飞宏撤回对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元(已减半),由刘飞宏负担50元,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元;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甘肃世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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