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峥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贺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峥进与被告贺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峥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峥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萍 书 记 员 冯茵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