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男,法律顾问。
被告:殷子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与被告殷子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海物业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海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