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杨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胡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杨德与被执行人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9)湘108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胡玲于2019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谢杨德借款本金17000元,原告谢杨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被告胡玲自愿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杨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于2021年3月31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胡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176.5元,尚有13176.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湘1081执2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