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K36196987B。 负责人:李金洋,行长。 被执行人:陈天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创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福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6WAN53。 法定代表人:陈天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天一、重庆创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25884.4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天一、重庆创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陈天一、重庆创扬物流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324397.87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20执17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20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 丽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