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女织寨乡吉祥路中段。
负责人:张钧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子,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系原告职工。
被告:弭存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北京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利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北京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与刘利风、弭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