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83984167K。法定代表人:刘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文学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学礼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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