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邵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甘0522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2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邵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邵某履行下列义务:一、一次性付清王某工程款19000元及逾期利息1140元;二、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4元由邵某承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邵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发现邵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传唤邵某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经工作人员走访邵某户籍地调查,邵某家庭生活困难,是精准扶贫户,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次对邵某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因申请人在外地,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电话向申请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