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瓜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甘0922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交纳案件款10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7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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