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被执行人: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5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20)苏0602民初53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袁某应当于2021年1月23日前履行其给付义务。本院立案受理时,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义务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的时间尚在(2020)苏0602民初537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符合受理执行申请的条件,故应当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曹 彬 审判员 钱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