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二路南段(建业森林半岛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16249F。
法定代表人:魏小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被告张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