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任勤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海勇与被执行人任勤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任勤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勤学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任勤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8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