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王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刚与被执行人王顺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09)潍城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迎辉 审判员 陈伟平 审判员 刘国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