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鑫龙刑事罚金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8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鑫龙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鑫龙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