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俊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尹玉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尹玉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芳与被执行人尹玉梅、尹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俊芳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3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