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喻忠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黄祖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马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喻忠克、黄祖桥与马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货款本金47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7120元、执行费7284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 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