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海西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苏世芳,系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海洋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宋广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宋广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市区阿勒泰路海西建材经销部与新疆海洋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5458.2元,己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125458.2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宋广斌向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海西建材经销部支付案款合计131835.2(本金125458.2元、利息6377元),此款分期给付,自2021年10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01835.2元;二、若被执行人宋广斌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一期,则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海西建材经销部有权主张以135458.2元为基数的延迟付款双倍利息;三、被执行人宋广斌以其名下登记的(2018)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房产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