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新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涂其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楷与被告涂其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楷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新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新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以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