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