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罗县银迪百货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经营者:王飞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福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钱彪,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平罗县银迪百货购物广场因与被申诉人宁夏福万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监[2020]6400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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