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顿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人,现住该县。
被告:龙林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顿加与被告龙林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于2021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25元,减半收取193.125元,由原告顿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