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安徽永利祥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郊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754894XK(1-1)。
法定代表人:冯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标准时间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七层北区63,注册号110108014873975。
法定代表人:谢恩泽。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安徽永利祥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京标准时间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21)皖118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执行裁定认定北京标准时间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向安徽永利祥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邮寄“催告函”特快专递,安徽永利祥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没有收到,且没有证据印证特快专递的内容,不能证明北京标准时间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执行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21)皖1182执异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