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成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丛林,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佑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张洪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成云与薛佑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云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成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