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舒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春,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丽,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建。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
法定代表人:谭力四。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