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886号,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0554103597E。 被执行人:郝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温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李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小平、温秀花、李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晋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郝小平、温秀花、李玉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经网络查控,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秀花名下银行存款24874.05元、被执行人李玉忠名下网络资金2228.95元。已扣除相应执行费,发还申请人。 3.经过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被执行人郝小平、温秀花、李玉忠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对被执行人郝小平、温秀花、李玉忠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辛变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芷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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