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叶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立波与被执行人叶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7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立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及公积金共56563.44元已发还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的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56563.4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5436.56元(不包括相应利息),执行费980.00元未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