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原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九龙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固原分公司,住固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原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原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张某某应诉。且原告固原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其他的送达住址和联系方式。故原告固原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固原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退还原告固原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