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桂生罚金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3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书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刑终5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李桂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委托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伍家坡信阳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0735.4元,本院已扣划并转入省财政非税归集账户;被执行人在梧州市河丰夏郢三合口水力发电站有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李桂生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股权。现被执行人在河南信阳罗山伍家坡信阳监狱服刑。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735.4元,本案罚金尚余139264.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7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