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振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龙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君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君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俊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生产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小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生产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生产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宜君县XX店,住所地宜君县XX街(以下简称合作商店)。
负责人:杨振西。
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娜,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其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勇,(刘其春之子),住宜君县。
被告:郑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勇,(郑红军之弟),住宜君县。
被告:李艾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李艾英之子),住西安市碑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西、杨龙斌、杨君凤、杨君燕、杨俊红、杨小牛、杨永生、宜君县XX店与被告刘其春、郑红军、李艾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杨振西、杨龙斌、杨君凤、杨君燕、杨俊红、杨小牛、杨永生、宜君县XX店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西、杨龙斌、杨君凤、杨君燕、杨俊红、杨小牛、杨永生、宜君县XX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振西、杨龙斌、杨君凤、杨君燕、杨俊红、杨小牛、杨永生、宜君县XX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杨振西、杨龙斌、杨君凤、杨君燕、杨俊红、杨小牛、杨永生、宜君县XX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