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陈声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钦与被执行人陈声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仲调字[2020]第39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声财应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陈 龙
审 判 员 余运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