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正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黄小凡(又名黄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正鲁与被告黄小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正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小凡给付吴正鲁材料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上半年,黄小凡因新建农村住房,在吴正鲁处赊购沙子、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2018年2月8日,黄小凡向吴正鲁出具15000元的欠条。2021年2月10日(二〇二〇年农历腊月二十九),黄小凡给付吴正鲁5000元,尚欠10000元拖欠未付。故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黄小凡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正鲁与黄小凡系同村村民,吴正鲁在枞阳县横埠镇官塘村经营“枞阳县兆婧建材经营部”,经营范围:民用建材销售;建筑劳务、搬运装卸、建筑机械租赁服务。2017年上半年,黄小凡因新建住房,在吴正鲁的枞阳县兆婧建材经营部赊购沙子、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2018年2月8日,黄小凡向吴正鲁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吴正鲁材料费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黄凡,2018年2月8日”,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嗣后,吴正鲁多次向黄小凡催款未果,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吴正鲁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黄小凡的户籍证明,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正鲁与黄小凡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黄小凡因该买卖合同尚欠吴正鲁货款,拖欠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吴正鲁要求黄小凡给付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小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吴正鲁货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小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