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7135元(含执行费746元),未执行标的57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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