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和县胜英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MA28J19L3L,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金云佳苑3幢C08。
法定代表人:丁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叶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云和县胜英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和县胜英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和县胜英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云和县胜英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