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凌琨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申请人:甘燕容,女,成年,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申请人:邱庆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凌琨荃与被申请人甘燕容、邱庆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凌琨荃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燕容所有的桂KP4609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查封。申请人凌琨荃提供其名下车牌为桂K×××××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琨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扣押、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甘燕容的桂KP4609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二、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凌琨荃的桂K×××××号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凌琨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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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惠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