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世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红星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南,沈阳市苏家屯区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光熙,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审被告:蒋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审被告:沈阳市兴胜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办事处红星村。 投资人:蒋忠成,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沈阳市兴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办事处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蒋忠成,该厂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世德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红星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星村委会”)、尹光熙、原审被告蒋忠成、沈阳市兴胜机械厂(以下简称“兴胜机械厂”)、沈阳市兴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胜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江、彭聪(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蒋世德及兴胜机械厂与红星村委会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现有证据显示,2013年4月17日,确有一笔200万元款项转入蒋世德盛京银行沈阳市枫杨支行账户,但证人程某证言及其出具的书证显示,该笔款项第二天由程某经办,转入沈阳市苏家屯区双赢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双赢农机合作社”)的账户,该笔转账过程中,未见蒋世德签名或捺印。程某证言及第三人尹光熙述称,该笔转账系蒋世德偿还其欠双赢农机合作社的200万元欠款,但其未提供蒋世德向双赢农机合作社借款200万元的债权凭证,蒋世德对该笔欠款也予否认。从5张盛京银行现金支票来看,自2013年4月7日至11日,双赢农机合作社账户每天均转出一笔40万元款项,但摘要一栏记载系“收购款”“补偿款”“差旅费补偿款”。从转款时间来看,从2013年4月11日双赢农机合作社最后一笔40万转款,至当年4月17日红星村委会向蒋世德转款不到一周时间,故双赢农机合作社的上述款项是否实际出借给蒋世德及其兴胜机械厂需要进一步查明,必要时可追加双赢农机合作社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另查,红星村时任主任与沈阳双赢农机合作社负责人均系尹光熙,程某证言也证明所有款项均系遵照尹光熙指示办理。蒋世德始终抗辩称为配合村里“平账”,违背自己意愿签署200万元借条,实际仅借款20万元,且自己的身份证经常交红星村委会使用,对案涉盛京银行卡开卡、转账等事实不知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鉴于本案关键事实尚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世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 宁 审 判 员 任 江 审 判 员 彭 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家宝 书 记 员 王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