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吉04刑终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2021年8月16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均红 审判员  范立华 审判长  陈川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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