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云超,男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山东省郓城县,联系电话:152XXXXXXXX。
被执行人:何福海,男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四川省渠县,联系电话:183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云超与被执行人何福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31民初07号民事判决书、喀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福海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3700元,已执行标的1081.18元,未执行标的为172618.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09月29日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06月03日、2021年06月05、2021年08月27日、2021年09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福海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何福海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有522.87元的存款、网络资金558.31元存款已冻结并划拨,共计1081.18元,已于2021年9月29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云超。
三、本院通过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函,协助我院查询被执行人何福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林权、公积金缴纳等财产情况并调查被执行人何福海基层组织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何福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何福海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福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请求情况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云超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福海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