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龙湖南路29号地材大厦北侧一直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88N。
负责人:郭学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琼,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洪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与被告蔡洪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蔡洪云的准确有效的地址,致使本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可在确定蔡洪云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依法退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