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劭健,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负责人:汪杰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良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朝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良军以与被上诉人李朝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施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施良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施良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