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志虎,男,回族,生于****年**月**日,本科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 被告:马伟彪,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志虎与被告马伟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志虎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马伟彪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名为“旱冰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9000元整。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旱冰场的设计、施工、安装任务,工程现已竣工并交被告经营使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忠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却违背合同约定,未能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6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伟彪辩称:欠款属实,他于一个月内给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伟彪于2021年7月1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马志虎工程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马伟彪承担。
本院查明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马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