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雄,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招昇昀,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郑守贺,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分别向被告人胡雄、郑守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要求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胡雄表示接受指派辩护律师,经本院通知,雷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招昇昀为被告人胡雄的辩护人。于2019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骋腾、助理吴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雄及其辩护人招昇昀、被告人郑守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符良才(另案处理)为了获取营利,从2018年5月份开始,在其出租屋雇佣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等人注册使用多个账号,通过“金沙娱乐场网站”、“澳门奥博网站”等网站下注百家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等人于2018年7月30日早上10时许在雷州市雷城客运站对面新村人寿保险5楼50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6台、银行卡和电子密码器一批。经查,从2018年5月初至7月30日止,胡雄利用6张银行卡下注赌博金额合计为3155350元,郑守贺利用6张银行卡下注赌博金额合计为3552249元。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雄、郑守贺以赌博为业,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雄、郑守贺对起诉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认罪悔过,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雄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胡雄犯赌博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其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胡雄受雇于老板符良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胡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胡雄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等人在符良才租赁的位于雷州市雷城客运站对面新村人寿保险5楼501房内注册使用多个账号,通过“金沙娱乐场网站”、“澳门奥博网站”等网站,以下注百家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于2018年7月30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等人在上述租赁房屋内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胡雄持有的用于赌博的组装黑色电脑主机6台、黑色显示器5台、白色显示器1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和中国工商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6个;缴获被告人郑守贺持有的用于赌博的中国工商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7个。经查,从2018年5月初至7月30日止,被告人胡雄、郑守贺利用上述银行卡下注赌博金额分别合计人民币3155350元和人民币35522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告辩称 1、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扣押的电脑主机6台、显示器6台、银行卡5张和中国工商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13个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明细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3、证人胡某、林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雄、郑守贺及同案人符良才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胡雄、郑守贺除对同案人符良才的供述有异议,辩解自己系受符良才雇佣外,对上述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关于被告人胡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雄受雇于符良才,在本案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符良才否认雇佣被告人胡雄、郑守贺从事赌博活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两被告在本案中系从犯的事实,故被告人胡雄的辩护人所提胡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查,被告人胡雄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雄、郑守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并以赌博为业,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雄、郑守贺伙同他人参与赌博,构成共同犯罪,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胡雄、郑守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随案的电脑主机6台、电脑显示器6台、银行卡5张、网银电子密码器13个,均系作案工具,依法应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胡雄、郑守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胡雄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守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随案的组装黑色电脑主机6台、黑色显示器5台、白色显示器1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和中国工商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13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挺卫

人民陪审员  卢玉周

人民陪审员  胡朱琴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欧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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